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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海关执法遇上《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



作为一部全面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私权”领域法律,对海关行政执法“公权”领域又有何影响?海关日常执法中都涉及哪些《民法典》内容?下面小编用海关行政执法的常见案例为大家解答一二。





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A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标有“FIFA CUP WORLD”商标的足球派对套装20套,经查验,申报货物有侵权嫌疑。A海关将上述货物情况向权利人确权,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确认上述足球派对套装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甲公司无法提交上述足球派对套装合法合规渠道购买的证据材料,且书面承认上述货物侵权。


A海关调查认为此批足球派对套装侵犯了权利人所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民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过程中,海关要遵循民法典蕴含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明确区分公法和私法界限,衡量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审视执法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方法等是否符合民法精神,防止侵犯私权,最终达到规范管理与打击侵权并重、有效保护与便利贸易兼顾的目的。





案例二

甲公司委托乙报关有限公司向A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报关单第一项商品油路连接块的两件木质包装申报为再生木托,经查验发现,该木质包装为天然木托,与申报不符。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2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2项之规定,A海关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关系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生态环境的损害责任,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


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将进(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检疫动植物等行为,在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甲公司委托乙报关有限公司向A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货物名称为摩托车成套散件。经查验,上述货物摩托车用蓄电池未申报,且蓄电池中已灌装不明液体。后经取样送检,某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该未申报蓄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且未使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口法检商品未申报,且未使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5条、第17条之规定。


A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50条第1款之规定,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中物权编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海关在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过程中,应从三方面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目的合法,商品检验应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需要,即是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等目的。二是程序正当,执法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三是影响最小,在做出减损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决定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但需注意,物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也应当依法进行,部分特定物的权利行使可能受到一定的法定条件限制。





案例四

甲公司委托乙报关有限公司向A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统计核查发现,该票报关单第一项货物申报名称为钢化膜,申报商品编码为7020009990。按照商品归类总规则规则一、规则六,上述商品编码申报错误,正确编码为7007190000。上述商品申报货值为103万元,乙报关有限公司因其工作疏忽,未仔细检查商品归类,导致归类申报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7条之规定,对乙报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对海关工作相关的代理报关产生重要影响。报关企业须切记,代理人虽然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但并非不需要承担责任。报关企业作为贸易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合同的约定。


报关企业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将承担民事责任;如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将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事非法代理报关活动,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小编有话说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与民事主体开展的各类民事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海关法》和《民法典》之间也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总之,《民法典》是海关行政执法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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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渝州海关

供稿:石斌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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